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33号
文章摘要:
——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33号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是确定各方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住所地不一致,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亦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裁判意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虽非《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可确定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实际指向的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33号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是确定各方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住所地不一致,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亦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裁判意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虽非《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可确定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实际指向的是合同履行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