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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91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1440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1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撤销权及其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已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同时,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前就已有效存在。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914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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