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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1)南经初字第477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终字第329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31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规定,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受让时“知道”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该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恶意购买。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1)南经初字第477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经终字第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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