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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7号;(2009)深中法民一初字第942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5116 次 标签: 诉讼时效中断 手机短信 发送主义

文章摘要: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审查
【裁判要旨】在无法找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手机发送短信主张权利,此类手机短信需经司法审查,达到证据的三性要求,方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手机短信采发送主义,如果被告否认收到短信,收到但没看短信或者由于网络、手机故障等原因而确未收到短信的,均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7号;二审:(2009)深中法民一初字第942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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