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洪民商初字第355号;(2009)武民商终字第1416号;(2011)武民商再终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6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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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被直接兑付
【裁判要旨】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将单位定期存单予以兑付。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出质人享有追偿权,但应当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号】(2007)洪民商初字第355号;(2009)武民商终字第1416号;(2011)武民商再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将单位定期存单予以兑付。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出质人享有追偿权,但应当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号】(2007)洪民商初字第355号;(2009)武民商终字第1416号;(2011)武民商再终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