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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128号

更新时间:2023-12-10   浏览次数:4338 次 标签: 自然债务抵销

文章摘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被抗辩时不可用于依法抵销
【裁判要旨】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抵销权,主张将其对相对方享有的债权与相对方对其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时,如果该债权系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可与相对债权进行抵销,则在相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定抵销权不能产生,该债权也不能被用于抵销相对方的债权。
【裁判规则】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有权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系对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案号】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128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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