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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0号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5372 次 标签: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催收对象 非直接主张 债务偿还中间人

文章摘要:

——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0号
【裁判要旨】通过双方协调人主张债权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前提,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虽未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一直通过债务偿还的中间协调人主张权利,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规则】《合同法》规定的“通知”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已转移,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并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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