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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中民初字第1940号;(2011)高民终字第854号;(2013)民提字第73号

更新时间:2024-02-06   浏览次数:4837 次 标签: 出口退税 外贸代理合同 出口退税款再分配

文章摘要:

——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外贸代理合同应受保护
【案号】(2010)二中民初字第1940号,(2011)高民终字第854号,(2013)民提字第73号
【裁判要旨】出口业务真实存在,不存在假冒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情形,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代理人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支付给委托人,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导致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