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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其交付的现金短少要求赔偿案

更新时间:2023-08-06   浏览次数:18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银行柜台人员违反现金柜台传管理制度关于现金交接“当面点清”的规定,在存款人交存环节无过错的情况下,应由银行对存款人交存现金数额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不符事实进行举证。
【摘要】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业务员的现金除散张4320元外,其余均为100张一扎,故本案讼争的焦点是100张一扎究竟是几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七条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业务员在收到上诉人所交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后,应先当面点清交存现金的大数(扎把)、与存款凭证所填的存款数额核对后再点清张数。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不一致时,应在接收交存现金,当面点清大数时即时提出。而被上诉人的业务员在接过上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并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上述银行管理制度,故上诉人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相符的风险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认的交存现金大数与上诉人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符,故其主张上诉人交存现金的金额为84320元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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