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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3084 次 标签: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文章摘要:

“从事公务”是各种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特征。

文章摘要2:

   “从事公务”是各种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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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 回目录

    公务是指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协调等具有管理性的活动:

    1.公务性质:公务活动表现为管理性的职务活动。

    A.管理性(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协调);

    B.国家代表性(职权性,这种活动代表国家权力)。

    2.公务是相对于私务(私人事务)而言,凡是工作性质上属于国家事务中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协调等具有管理性活动(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就是公务。

    3.公务区别于劳务:劳务活动只从事物质生产和劳动服务活动,不享有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应当区别基于管理职能而经管单位财物的人员和基于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性质而经管单位财物的人员)。

从事公务 回目录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1.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

    2.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 回目录

    1.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2.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范围 回目录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执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A.仅限于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职权以及受国家就按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B.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从事公务,也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②机关领导小车驾驶员,利用自己接近领导、能够取得领导信任的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于其工作不属于公务,不能认定为有罪。

    ③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担任一般的购销员、售货员、售票员、医院门诊收费员的职责实质上是一种纯粹的劳动,不具有管理性,不属于从事公务,不构成贪污罪等。

    ④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源非法,在实际工作中行使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其侵吞公共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这种职权便利而实施、完成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4年3月30日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吞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黄明惠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受国家机关行政委托,以国家机关名义代为行使公权力,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