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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99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5177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99号
【提示】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对旧区倒危房进行统一开发和管理的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认定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
【裁判摘要】“旧改处”系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对旧区倒危房进行统一开发改造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当时“旧改处”虽系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市政府明确在黑水路改造工程中,政府不投资而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化管理。“旧改处”成立后,其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能,对危房进行专项开发建设与管理,办理了开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且“旧改处”在原一审审理期间亦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应认定“旧改处”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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