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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物保并存当事人诉讼地位

更新时间:2021-01-31   浏览次数:4902 次 标签: 保证人诉讼地位 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 物保与人保并存 诉讼地位

文章摘要:

人保(保证)与物保(抵押、质押等)并存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共同诉讼模式,也可以采取分别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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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人保(保证)与物保(抵押、质押等)并存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共同诉讼模式,也可以采取分别诉讼模式。

共同诉讼模式 回目录

债权人可以采取共同诉讼模式: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分别诉讼模式 回目录

债权人也可以采取分别诉讼模式: 

1.债权人分别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等各担保人的,应予准许; 

2.法院在债权人起诉某一担保人的案件中,不能追加其他担保人参加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是“可以”而非“应当”采取共同诉讼模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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