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并存当事人诉讼地位
文章摘要:
人保(保证)与物保(抵押、质押等)并存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共同诉讼模式,也可以采取分别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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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人保(保证)与物保(抵押、质押等)并存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共同诉讼模式,也可以采取分别诉讼模式。
共同诉讼模式 回目录
债权人可以采取共同诉讼模式: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分别诉讼模式 回目录
债权人也可以采取分别诉讼模式:
1.债权人分别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等各担保人的,应予准许;
2.法院在债权人起诉某一担保人的案件中,不能追加其他担保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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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是“可以”而非“应当”采取共同诉讼模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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