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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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回目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0年3月14日 高检发研字〔2000〕7号)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 法释〔2001〕29号)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
①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②“个人决定”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超越职权范围决定。
③以下情形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A.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B.行为人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的;
C.行为人与使用人没有约定,但借款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提示】
①“谋取个人利益”包括:
A.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
B.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②“个人利益”包括:
A.不正当利益、正当利益;
B.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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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A.挪用人自己挪出公款并自己使用;
B.挪用人通过将公款给他人、单位使用,自己从中谋取物质、非物质利益。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含义:
A.自然人使用;
B.个人名义+单位使用;
C.个人决定+单位名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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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进学挪用公款案——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性质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企业性质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给本单位下属集体企业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出于经营需要,挪用公款给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企业使用,没有谋取私人利益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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