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更新时间:2016-04-30 浏览次数:15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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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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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理意见》规定,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实质上是一种单位行为。对于单位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既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或者单位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擅自决定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均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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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A.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B.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②“集体”挪用公款行为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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