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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盈利活动?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14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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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盈利活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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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盈利活动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号)第2条规定:

    一、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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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法律上的营利活动不限于“经营活动”,凡是生产、经营、兴办企业、入股分红等能获得各种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属于营利活动。

    ②营利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属于非法活动:

    A.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区分标准应当以挪用公款后的实际用途为准;

    B.国家干部挪用公款经商,只要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就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而不属于非法活动。

    ③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计入挪用公款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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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林等挪用公款案  

【问题提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否定性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要点提示】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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