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18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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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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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是挪用公款罪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自然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单位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②国有企业承包人:
A.“活包”(按比例分配企业利润):承包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但可以成立挪用资金罪;
B.“死包”(上交固定金额管理费):承包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某挪用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裁判要旨】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变,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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