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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受贿案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4659 次 标签: 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高额回报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受贿行为与投资获利行为的界限?
【要点提示】行为人向其曾给予过便利的公司投资,但不管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只收取高额回报,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受贿行为。
【裁判规则】
①以投资的名义收取高额回报但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②纪检部门只是掌握被告人在银行有大量存款,经政策教育,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抗诉的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上一级检察院长达1年4个月后决定支持抗诉,主张抗诉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刑初字第156号(2004年5月17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刑二抗字第1号(2005年5月17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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