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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签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认定——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亦应认定有效

更新时间:2016-05-12   浏览次数:6972 次 标签: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催收对象 签收效力 一般工作人员 表见代理

文章摘要:

【要旨】债权银行向债务人企业发送催收通知,签收人虽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一般工作人员,但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虽然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行为在超过催收债权的诉讼时效之后,该重新签字确认行为亦应有效。
【案例】云南昆明中院(2002)昆民四初字第281号《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城市开发支行诉云南湘云科技开发公司借款合同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