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一初字第34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承揽人在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承揽合同义务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 受到损失,该第三人直接以该承揽人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应否支持?
【要点提示】承揽人在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承揽合同义务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该第三人直接以该承揽人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一初字第3455号(2004年11月19 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一终字第977号(2005年4月14日 )
【要点提示】承揽人在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承揽合同义务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该第三人直接以该承揽人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一初字第3455号(2004年11月19 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一终字第977号(2005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