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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587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3093 次 标签: 原告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适格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587号
【裁判要旨】对案件诉争标的无所有权,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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