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587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3093 次 标签: 原告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适格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587号 【裁判要旨】对案件诉争标的无所有权,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文章摘要2: 目录 1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2基本案情 3原审裁判 4抗诉及其理由 5再审结果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甘邓村民小组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大梭村民委大汗村民小组水资源使用权纠纷案 下一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04)靖民初字第427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民终字第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