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更新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3847 次 标签: 空挂资质 劳动关系 民事纠纷 劳动争议 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简介 2主要观点及理由 3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70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8)天全民初字第291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雅民终字第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