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8)天全民初字第291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雅民终字第135号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点提示】对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的关系认定,应当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邮政法的特别规定,确认邮政局与其签有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8)天全民初字第291号(2008年11月17日)
二审: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雅民终字第135号(2009年6月18日)
【要点提示】对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的关系认定,应当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邮政法的特别规定,确认邮政局与其签有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8)天全民初字第291号(2008年11月17日)
二审: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雅民终字第135号(20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