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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453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9040号

更新时间:2023-04-02   浏览次数:4125 次 标签: 当事人主述 诊断结论 因果关系 赔偿责任 书证 环境污染 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证明责任的分配)
【裁判规则】根据当事人主述作为的医院诊断结论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摘要】受害人的损害应当与侵害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张文健身体不适就医,但造成其身体不适存在多种因素的可能,虽然其被医院诊断为“有机溶剂接触反应”,因诊断来源于张文健的主述,不是对其不适因素的判断,故不能以此认定张文健身体不适是因郭国强家装修造成的。张文健主张郭国强家装修使用涂料的挥发性气体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证据不足。张文健亦未能就郭国强实施了违反环保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举证证明。因此,对于张文健要求郭国强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4534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9040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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