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并不因此无效——《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属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不得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更新时间:2016-06-18 浏览次数:3986 次 标签: 公司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性规范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属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案例】《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郭某某诉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 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即使保证人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抗辩,法院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