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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竟存与次序

更新时间:2023-02-07   浏览次数:5681 次 标签: 担保物权并存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D409【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D415【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竞合 顺位固定 顺位递进

文章摘要:

【目录】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竟存时,留置权优先原则;抵押权与质权竟存;抵押权与租赁权竟存;抵押权与优先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其次序由法律规定;抵押权之间次序;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次序升进主义、固定主义未作规定

文章摘要2:

目录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竟存时,留置权优先原则 回目录

1.《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解读】 

(1)留置权时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抵、质押权)。

(2)我国物权法第239条不分善意、恶意,一概承认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受偿。

(3)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A.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B.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4)当事人恶意串通成立留置权以排除动产上存在的抵押权、质权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成立的虚假留置权:

A.该“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B.该“留置权”视为自始不成立。 

抵押权与质权竟存  回目录

1.《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已作废)。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权、质权竟存顺序为:

(1)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抵押权和质权:

A.以设定先后顺序(抵押登记、质物占有)清偿;

B.顺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担保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质权竟存规则:

(1)先押后质(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

A.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B.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质权优先)。

(2)先质后押(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质权一律优先。

(3)同质同押:

A.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质权优先)。 

【解读】 

(1)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应当对抵押物是否处于抵押人占有之下的状况进行查明,必要时进行公证,防止抵押物上存在先设质权;

(2)质权人在接受质物时,应当查询质物是否有抵押登记,以避免质物上存在先设(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与租赁权竟存 回目录

1.两者没有清偿顺序冲突;

2.原则上按照权利成立时间确定权利顺序对抗关系。

抵押权与优先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其次序由法律规定 回目录

抵押权与优先权(船舶、职工权益、税收优先权等)并存于同一标的物,其次序由法律规定:

1.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2.职工权益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132条):

(1)2006年8月27日以前产生的职工权益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2)2006年8月27日以后产生的职工权益优先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

3.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

(1)企业欠税在先,企业财产抵押在后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2)企业财产抵押在先,企业欠税在后的:抵押权优先于税收优先权。

抵押权之间次序 回目录

1.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优先受偿顺序原则:

(1)登记在先,顺序优先原则;

(2)登记顺序形态的,公平受偿原则。

2.抵押权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优先受偿顺序原则:

(1)抵押权均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的:

A.登记时间顺序不同的:按照登记在先,顺序优先的原则;

B.登记时间顺序相同的:按照公平清偿原则。

(2)抵押权均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互不具有对抗效力,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相同,应根据公平清偿原则,按照各债权比例清偿。

【解读】

(1)未登记抵押权,不分次序按债权比例清偿:

A.未登记的抵押权相互之间没有优先权;

B.未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2)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3)均已登记抵押权:

A.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B.登记顺序相同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次序升进主义、固定主义未作规定 回目录

1.采取抵押权次序升进主义为原则;

2.所有权人抵押权采取抵押权次序固定主义为例外:

(1)所有权人抵押权是指所有人在自己财产上为自己设定的抵押权或者享有的特殊抵押权。

(2)所有权人抵押权类型:

A.设定所有人抵押权;

B.法定所有人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处分(《民法典》第409条) 回目录

1.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变更抵押权顺位等: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1)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2)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解读】(1)顺位固定和顺位递进区别:顺位固定意味着后顺序的担保物权人不能享有前顺位担保物权消灭带来的好处;顺位递进意味着后顺位担保能够享受前顺位抵押权消灭或顺位变化带来的好处。(2)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采用顺位固定还是顺位递进;(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仅就借新还旧时担保物权的顺位是否发生变化进行了规定,并不意味着明确了我国民法对于担保物权的顺序采取的是顺位固定主义。

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民法典》第414条) 回目录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解1】(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不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没有《民法典》第414条第2、3项适用余地;(2)《民法典》第414条第2、3项规定主要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

2.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注解2】凡是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和所有权保留等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清偿顺序都要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确立的规则来认定。

【注解3】《民法典》第414条没有保留《物权法》第199条第11项规定的抵押权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动产施行统一登记后已经不存在抵押权登记顺序相同的情形)。

抵押权与质权清偿顺序(《民法典》第415条) 回目录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注解】(1)《民法典》第414条确立了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竞合规则,但仍然无法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倒签质押合同并以在动产抵押权登记前已经交付标的物为由主张动产质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2)动产抵押权人设定动产抵押时应查看标的物是否由抵押人占有并通过拍照、签字确认等方式固定证据,以防止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 回目录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九民纪要解读: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回目录

1.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A.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B.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理解与适用】设立在后的质权人是否属于《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我们认为,即使后设立的质权人明知同一动产上已经存在未登记的抵押权而设立质权,其质权顺位仍然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即,《物权法》第199条第2项的规定已经内含并确立这样的规则——在先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时,不论后设立并登记的抵押权人是否善意,均不得对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85

2.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备注:“抵押权恒优先于质权”的规则)不再适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②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之间关系: 

A.出卖人在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权益,但未经登记无对抗效力的抵押权人不能对处于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行使抵押权; 

B.出卖人在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之后设定抵押权的,仅善意且登记的抵押权人对标的物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C.买受人在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除符合抵押权善意取得外,所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抵押人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将抵押物交付给债权人(成立动产质权)后办理抵押登记,以达到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的目的和实现质物自助出卖优先受偿的目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五十四条[作废]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备注:不再适用】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及吴荣华,佛山市友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谦进、徐可明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212号

提示】既有债务人自己的物担保又有第三人物担保,是否有先后顺序?

【裁判要旨】既有债务人自己质押的物权担保又有第三人抵押的物担保,应当同等清偿顺序对待。

【裁判摘要】关于岳阳友协的抵押物与佛山友协的质押物清偿顺序问题。岳阳友协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主张应先就债务人佛山友协提供的质押物实现债权,本案判决对债务人佛山友协提供的质押担保和第三人岳阳友协提供的抵押担保同等对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系就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所作规定,岳阳友协提出的在既有债务人佛山友协提供的仓单质押,又有第三人岳阳友协提供的抵押物的情况下,二者应当谁先承担责任的问题,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岳阳友协据此主张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任红兴诉嵩县工艺厂将同一房产向其抵押后又抵押给第三人要求以抵押物清偿借款本息案  

【裁判要旨】抵押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又抵押给另一债权人的,虽然前一抵押未办登记;后一抵押办理登记,但因抵押物价值远远超过后一担保债权,抵押人作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应就已办登记的抵押权予以变更,前一债权人得就后一抵押财产价值余额部分清偿。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赣执异7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此,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规则】同一不动产上租赁收益权质押的质权人权利劣于已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人。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根据该规定,在本案存在姜某某的抵押权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并存,二者之间发生竞合的情形下,成立在后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权,故姜某某成立在前的抵押权应优先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受偿。

·咸阳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刘志军等侵权纠纷案

【案号】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4民终68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本案上诉人虽对争议车辆享有抵押权,但其抵押权未经登记,被上诉人与张某某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协议并将车辆交付,质押期限届满后,张某某未偿还借款,被上诉人继续留置质物,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被上诉人对争议车辆享有的质押权。又因质押权为法定物权,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故被上诉人作为质权人要求返还车辆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不应向被上诉人返还车辆及应追加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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