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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

更新时间:2023-01-24   浏览次数:4542 次 标签: 最高额抵押 D420【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D42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 D422【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D4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D424【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文章摘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抵押担保。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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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价值 回目录

1.最高额抵押权价值取向:

(1)效率(首要价值取向);

(2)安全(第二位价值取向)。

2.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价值:

(1)立法价值:最高额抵押权的产生与发展在立法上扩大了抵押权的种类,丰富了抵押权的内容;

(2)社会经济价值:

A.促进资金融通;

B.强化交易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法律特征 回目录

为不特定债权设定最高额担保:所担保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债权额。

1.最高额抵押独立性: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未来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债权确定前与主债权没有从属关系;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是限额担保:

(1)须有最高额约定:

A.最高额(最高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额)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的、能够由最高额抵押权获得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

B.没有约定最高额的,则不发生最高额抵押效力;

(2)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所担保债权额少于、等于预定最高债权限额,而不能超过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A.债权额超过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超过部分不属于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权实际担保的债权额为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

B.债权额低于预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以实际存在的债权额为实际担保债权数额。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转化为普通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 回目录

最高额抵押权只能在基于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连续性不特定债权上设定;不是因基础关系产生的、不具有连续性的债权,不得设定最高额抵押权。

1.《担保法》第60条规定的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基础关系种类(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种类范围较窄):

(1)借款合同;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2.物权法不再对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为实践发展留出空间)。

最高额抵押合同 回目录

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1.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必须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

(1)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必须约定最高额抵押权时为某特定基础关系所发生的一定期间内的连续性债权提供担保;

(2)概括性最高额抵押权无效,不能成立最高额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必须约定最高债权限额:未规定最高债权限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不能成立最高额抵押权。

3.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约定债权确定期间:

(1)是否约定债权确定期间,不影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

(2)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确定期间:

A债权确定期间性质为期日:登记时应载明“×年×月×日确定”;不得仅记载“自抵押权设定后×年确定”。

B.担保法、物权法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长短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 回目录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指最高额抵押权实行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且以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为限:

(1)债权余额:约定期间已发生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债权余额(受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约定期间限制)。

(2)转入债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债权。

(3)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实行最高额抵押权费用:

A.应当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B.物权法无明文规定是否和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一起列入最高债权限额,学界一致认为不能计入债权最高限额而应当在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中扣除。

3.排除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债权: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应当按照普通债权的求偿方式求偿。

【解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理解与适用】关于最高额担保的规定,法律没有变化,司法解释有变化,就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了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的规则,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统一以登记为准。该规定就不能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担保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90

最高额抵押协议变更 回目录

最高额抵押协议变更包括债权确定时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

1.债权确定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变更(延长、缩短)债权确定期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2.债权范围变更: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变更债权范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2)《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无“债权范围”。

3.最高债权额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变更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回目录

1.我国担保法第58条、第61条、第62条规定采取精致最高额抵押权处分的原则。

2.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担保债权,依一般债权转让的方法进行转让:

A.转让后的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担保关系,不再受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

B.最高额抵押权不随同转移于受让人。

(2)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成为一般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起转让。

(3)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A.约定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需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

B.约定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部分债权为无担保债权。 

3.物权法未规定当全部债权转让时,最高额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最高额抵押权应一并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回目录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原本的确定、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由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变为具体、特定。

1.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必要性:

(1)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2)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事由:

(1)期间届满确定:指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请求确定: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法定(自然)确定:

A.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B.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C.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实现 回目录

1.实现条件:

(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不特定债权确定后;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实现规则:

(1)实际发生债权余额高于最高债权限额:以最高债权限度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2)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债权限额: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最高额抵押是为一定范围内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该“一定范围”受到三方面限制:

A.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得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金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范围);

B.一定期间:是指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或决算期;

C.连续发生: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在抵押权设定时应不确定)。

②最高额抵押权仍具有抵押权的:

A.从属性:从属于抽象债权;

B.特定性:其抵押财产及抵押担保债权均属特定。

③最高额抵押权的危险性:

A.妨碍抵押财产担保价值的发挥;

B.容易滋生抵押权人的不当行为。

④概括性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与将来的一切债权(非限于因基础关系所产生的连续性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额内予以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权:

A.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B.通说采禁止概括性抵押权,认为不应当承认概括性最高额抵押权有效。

⑤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没有专门规定,应当适用一般抵押权登记规定,依其财产性质分别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

A.不动产、权利最高额抵押权采登记要件主义;

B.动产最高额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

⑥物权法未规定债务承担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

⑦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效力:

A.活的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

B.被担保债权的原本(主债权)确定;

C.被担保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预定的最高额)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计入最高额、不受最高额的限制)均属于被担保债权范围。 

⑧最高额抵押可以就没有发生的债务作出担保[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潜江市支行与幸福集团电力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务既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没有发生的。最高额抵押的生效与被担保的债务是否发生无关。原审判决以本案《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所涉借款已“经发放、不符合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为由,判令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使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五条【最高债权额范围】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25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备注】该条款已被《物权法》第206条修改,应以《物权法》第206条规定内容为准。

  6.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十四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担保法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物权法》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抵押合同内容与抵押登记内容不一致时抵押性质及效力的认定——谢某、郑某某、谢某某与上海SH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本案因当事人认识错误,签订的合同名为最高额抵押合同,实际合同内容为一般抵押,并且登记的是最高额抵押,导致在认定系争抵押权的类型及是否生效的问题上存在争议。该争议涉及到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的区别,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登记的效力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行使抵押权能否得以支持。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种类的变更应当进行登记——甲银行诉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土地登记卡与《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对应一致的抵押权设立后,若合意变更被担保的债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否则相应的抵押权视为未设立。

·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在审理因物权法实施前的法律行为引发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参照物权法规定的精神理解当时法律及把握处理纠纷的标准,特别在如何判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化及确定化事由方面。

【裁判意见】《物权法》第206条第3款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规定,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视为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解读】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特定化后,最高额抵押权可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达到约定的决算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主合同债权予以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为其所担保的其中一个或者数个债权的变化、消灭、转让而发生变化、消灭、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并非绝对不能随主债权一并转让。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必须待其所担保的债权特定后方可虽同一起转让,否则发生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则成为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

·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及吴荣华,佛山市友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谦进、徐可明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提示】查封之后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裁判要旨】查封之后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裁判摘要】关于查封之后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岳阳友协据此主张本案抵押物被查封后产生的债权,尤其是发回重审后增加的3000余万元逾期利息、罚息均在抵押权确定后发生的,不能在抵押物的价值内优先受偿,本案判决岳阳友协对佛山友协2006年8月7日以后的债权仍承担担保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上述规定旨在确定主债权范围,并未将主债权确定后至实际清偿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排除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外,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应属抵押担保范围,本案判决岳阳友协对于本案主债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岳阳友协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长春国商超市有限公司与长春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额抵押的从属性问题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如确定无基础合同应不生效——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基础合同并不存在,事实上也不可能发生,则基于最高额抵押存在的从属性要求,仍认定最高额抵押不生效。

·滨海县金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江苏奇尔乐阀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商业银行向社会主体转让金融债权属于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第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则该债权转让并未损害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应认定有效。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钾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钾权的规定行使其抵钾权。商业银行将最高额抵钾担保的债权转让后,该债权转让的行为发生债权确定的效果,最高额抵钾权可以随该特定债权转让。新的债权人有权就特定债权及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在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行使抵押权。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根据普通抵押权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王新等与新义信用社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限额及担保范围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确定的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抵押人以该最高限额为限对在决算期内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不限于借款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意见】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实际连续发生的贷款债权余额,而非指全部借款的发生额。

·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魏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之“最高额”应为“债权最高限额”,而非“本金最高限额”。即包括债权本金,以及相应之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项费用均应计入最高限额,受最高债权额限度之约束。债权本金加利息等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与宜昌华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旭升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可协议将已存在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即只要最终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即使该债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也应当被允许增补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是否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系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双方协商同意,法律应当允许。故华成矿业公司与建行宜昌西陵支行协议约定将LDZJDKHT-XL201304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建行宜昌西陵支行在债权到期后,有权在旭升工贸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主张对华成矿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一审法院关于涉案最高额抵押担保内容不包括LDZJDKHT-XL201304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合作银行南郊南行与温州金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知晓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被查封的事实的,主债权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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