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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

更新时间:2023-01-22   浏览次数:3846 次 标签: 动产质押 D425【动产质权的定义】 D426【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

文章摘要: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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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法律特征 回目录

动产质权是债权人(质权人)对质押财产(质物)享有占有权、优先受偿权。 

1.动产质权产生要件: 

(1)书面质押合同(不能直接产生质权); 

(2)出质公示(质物移交占有)。 

2.动产质权标的物:

(1)动产;

(2)以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为限。 

3.动产质权需转移动产标的物(质押财产、质物)由质权人直接占有。 

4.出质人设立质权时对标的物应当具有处分权、处分能力。 

5.质权人实现动产质权时可以就标的物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性质:占有质(在他人动产上设定占有公示的担保物权) 回目录

1.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质权生效要件;

2.债权人于债务履行前对质物有留置权;

3.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权利。 

动产质权的质物范围:以动产为限 回目录

1.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设定动产质权: 

(1)动产质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动产质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3)动产质物必须为特定化物:

A.特定物;

B.特定化种类物。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1)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质物,否则应当认定无效;

(2)法律规定限制流通的物可以作为质物,在实现质权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收购;

(3)国家机关的财产不得质押;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质押。 

【解读】

(1)不动产及其用益物权不得质押,但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权利质押)。

(2)船舶、航空器具有准不动产性质,应不得质押(我国法律未规定)。

(3)金钱不能设定质押,但金钱特定化后可以质押。

质权与抵押权区别 回目录

1.标的物不同:

(1)质押的质物范围仅限于两类:

A.动产;

B.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只能设立质押、不能设立抵押。

(2)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A.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

B.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只能设立抵押权、不能设立质押。

2.占有原则不同:

(1)质权中的标的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且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能转移为抵押权人占有、以抵押物登记为公示方式。

3.生效原则不同:

(1)质权以移交物的占有为生效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2)抵押权以抵押权登记为生效要件、以合意生效为例外。

4.设立原则不同:

(1)质权: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权,没有受偿顺序。

(2)抵押权:一个抵押物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

5.收取孳息不同:

(1)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权及收益权;

(2)抵押期间由抵押人收取孳息。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有权取得并行使质权;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可以出质的质物仅限于动产:

A.价值价高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

B.价值一般的机器设备、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

③不得质押范围:

A.不动产及其权利(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B.具有准物权性质的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等;

C.不得抵押的财产也不得质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担保法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农行下仓营业所诉刘玉文返还质押贷款刘玉文以其在贷款到期后不行使质权致质物贬值要求以质物抵偿贷款案

【裁判要旨】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押权利致质押物贬值应赔偿——借款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即质押权人未按承诺对质押机动车及时处置,导致质押物贬值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740号

【裁判摘要】(1)质押权人委托第三方对存放在质押人处煤炭实施监管应视为质押权人已经实现了对质押物间接占有;(2)在不存在第三方主动放弃监管、将案涉质物返还给质押人呢的情形,仅仅是监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这一事实,不能认定质权已经丧失——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质押财产是指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既可以采取直接占有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他人保管等间接占有的方式。本案中,根据工行灵石支行、宏峰公司与中外运山西分公司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宏峰公司与中外运山西分公司签订的《监管场地租赁合同》、宏峰公司和工行灵石支行向中外运山西分公司出具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以及中外运山西分公司向工行灵石支行出具的《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等证据,案涉煤炭虽仍存放在宏峰公司厂区内,但中外运山西分公司已向宏峰公司承租了该场地并对案涉货物实施监管,也即工行灵石支行通过委托中外运山西分公司进行监管的方式实现了对案涉煤炭的间接占有,应视为宏峰公司已经向工行灵石支行实际交付了作为质物的案涉煤炭。天健公司仅以案涉质物仍存放在出质人厂区为由主张该质物并未交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案涉煤炭的监管问题。工行灵石支行提交的质押物进、出、存动态周报表,质押物现场检查记录表以及中外运山西分公司向工行灵石支行发出的函告、通知等证据,足以证明中外运山西分公司对案涉煤炭进行了监管。至于天健公司主张中外运山西分公司并未对案涉质物进行有效监管,应属于中外运山西分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并不存在中外运山西分公司主动放弃监管、将案涉质物返还给宏峰公司的情形,仅仅是监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这一事实,不能认定工行灵石支行享有的质权已经丧失。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工行灵石支行对案涉煤炭享有质权,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