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法民初字第00401号;(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27号
文章摘要:
未交付发票不构成债务人拒履行债务的理由
【案号】(2013)山法民初字第00401号;(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27号
【裁判要旨】当合同中没有关于债权人须先交付发票,债务人才支付价款的明确约定时,债权人交付发票只能作为合同给付义务的附随义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拒绝支付价款。
【案号】(2013)山法民初字第00401号;(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27号
【裁判要旨】当合同中没有关于债权人须先交付发票,债务人才支付价款的明确约定时,债权人交付发票只能作为合同给付义务的附随义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拒绝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