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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权利义务

更新时间:2023-02-05   浏览次数:18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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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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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权利 回目录

1.质权人留置权:是指质权人占有、留置质物的权利。 

(1)出质人的一般债权人请求法院对质物进行查封:无需取得质权人同意; 

(2)出质人的一般债权人请求法院对质物进行扣押、强制执行:应以质权人同意为前提。 

【解读】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2条规定“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与物权法占有保护规定不符。

2.质物孳息收取权(合同另有规定除):

(1)性质:

A.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B.而只是对孳息取得质权。

(2)质权人所收取的孳息清偿顺序:

A.应当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

B.再抵充原债权利息;

C.最后冲抵原债权。

3.费用偿还请求权:

(1)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A.必要费用是指为保存或者管理质押财产所不可缺少的费用;

B.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押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请求出质人予以偿还的权利。  

(2)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有益费用:

A.出质人同意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偿还;

B.未经出质人同意的,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4.物上代位权:是指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时,质权人享有请求出质人以相同价值的财产替代灭失物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权利。

(1)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因此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作为代位物为主债权继续提供担保;

(2)质押财产的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到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出质人拒绝提供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质押财产变价,所得价金提存后,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A.须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

B.须出质人拒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C.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只能代充质押财产。

5.优先受偿权:

(1)质权人可以对抗出质人的一般债权人; 

(2)同一质物上存在其他优先权、其他担保物权: 

A.顺序在先质权具有对抗效力;法律另有规定(如留置权优先)除外。 

B.出质人破产的,质权人仍得留有质物,享有破产别除权。 

6.转质权。

7.保护质权的权利:行使占有保护的规定。 

质权人义务 回目录

1.保管质物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有两项补救措施: 

A.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 

B.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因此给质权人增加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应扣除提起清偿期间的利息。

2.返还质物义务:质权消灭,质权人负有返还质物义务。

3.不以质物为使用、收益、处分的义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动产用益质权是指出质人允许质权人对动产质物用益的质权:

(1)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动产质押(相对)法律关系和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

(2)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对应主体之间的两个双边法律关系的竞合。

4.及时行使质权义务:

(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 

  第九十二条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第九十三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孙任泽与王栎荀质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威商终字第23号

提示】质权人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裁判要旨】在质权已届行使条件的情况下,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赔偿因怠于行使质权而产生的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在请求之前不能认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质物交接过程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对车辆交接时的状况进行了公证,并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在占有质物过程中存在使用质物的情形,对于车辆本身自然损耗即静置时所产生的贬值,理应由被上诉人自行负担。但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车辆贬值部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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