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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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约定继续享有质物收益权:在合同有约定时,出质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2.质押财产处分权:对质物行使法律上处分权。
(1)转让质物:
A.以返还请求权让与代替交付;
B.以不影响质权为限。
(2)设定抵押权、重复质押等。
3.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质权人保管不善、擅自使用、处分质物或转质,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提供担保(质押)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其他权利:
(1)对质权的抗辩权。
(2)对质押财产受侵害时的救济权:
A.除去权利侵害:质权人不认真履行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义务而侵害质押财产时,出质人有权请求除去侵害;
B.提存权:在因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可能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提存费用应由质权人承担);
C.质物返还请求权:在因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可能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出质人也可以请求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押财产,以代替将质押财产提存。
(3)质权行使催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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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质物价值)的法定义务:
(1)当质物有毁损、价值减少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出质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2)出质人不提供的:
A.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B.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瑕疵担保义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2)质物因瑕疵造成质权人损失,属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担保法解释》
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