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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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实现条件 回目录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情形。
质权人实现质权程序、方式 回目录
1.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抵偿债权;
2.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质物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1)质权人可以自行组织拍卖、变卖质物:不以先与出质人协商为前提;质权行使条件成就即可行使。
(2)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程序、方式 回目录
1.出质人督促权:
(1)前提条件:质权行使条件成就;
(2)行使方式:直接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
2.出质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申请权:
(1)性质:属于出质人享有请求法院启动非诉讼程序申请权;
(2)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质权人损害赔偿责任 回目录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动产质权效力及于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从物:
A.以移交占有为要件;
B.与是否与质物同属一人无关。
②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特殊动产质权的实现途径
【裁判要旨】机动车为质物的动产质权实现,如果质权人不同意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同时又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将质押车辆折价的协议,那么,质权人不能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将质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即此时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车辆的所有权。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刘永度提供给上诉人三永公司的半挂车为质物,上诉人在2012年12月20日的收条中也认可半挂车的价值为107000元,故应以该质物的价值107000元折抵被上诉人刘永度欠上诉人的货款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