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消灭
更新时间:2023-01-22 浏览次数:23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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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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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质权实现而消灭。
2.因质权人丧失对质物占有而消灭:
(1)|质权人丧失对质物占有且不能依返还请求权恢复对质物占有时,质权消灭;
(2)质物被不法占有:
A.质权不消灭;
B.质权人可以依据物权占有保护规定行使返还请求权。
(3)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不消灭:
A.仅产生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B.仍然可以对抗出质人的一般债权人。
3.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原质物全部(非部分)灭失且无代位物,质权消灭。
4.因被担保债权消灭(清偿)为消灭。
5.质权因抛弃而消灭:
(1)我国质权抛弃应以明示抛弃方式才有效;
(2)默示抛弃(返还质物):
A.质权不消灭;
B.仅消灭对抗效力。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解释》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