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3-01-22 浏览次数:21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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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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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质押合同约定交付质物的责任 回目录
1.质押合同成立;
2.质权不成立;
3.出质人承担质押合同违约责任。
质物隐蔽瑕疵给质权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害的责任 回目录
1.应当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由瑕疵而予以接受,出质人免责。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责任 回目录
1.债权人未受清偿:
(1)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全部行使质权;
(2)出质人清偿所担保债权后,债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负举证责任。
(1)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2)致使出质人受到损害(包括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动产质押中监管人的义务及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约定,监管人对质物承担审核、保管、监管等义务。在债务人未经质权人许可而将质物擅自出库的情况下,若监管人不能证明其采取了适当的应急措施予以阻止,并立即通知了质权人,则应在因过错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范围内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赔偿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数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等诉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
【提示】
①质押监管协议虽由借款质押合同派生而来,但不属于借款质押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独立于借款质押合同的效力。
②监管人对监管的质押财产的减损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