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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更新时间:2023-02-12   浏览次数:5288 次 标签: 留置权 合同留置权 民商事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 D447【留置权的定义】

文章摘要: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保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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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留置是民法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法,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他人动产而在有关该动产所产生债权获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债权受偿的法定担保权。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保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性质 回目录

留置权制度是为实现公平原则而设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

1.权利人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动产时,同该动产有关联债权获得清偿前,对该动产享有扣留并置于其控制之下的权利;

2.留置权行使是一种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手段。       

留置权属性:法定性、从属性、二次发生效力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实体公平性 回目录

1.法定性(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具有法定性。

2.从属性(从权利):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依法发生的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3.二次发生效力性:

(1)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留置权人就其所占有的留置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前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对于债务人等基于债权或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均可以排除;

(2)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4.不可分性(留置权担保债权全部、及于所留置物全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5.物上代位性:留置权对担保标的物因损害或灭失而取得的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者保险给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实体公平性。 

留置权特征 回目录

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主要是劳动债权)受偿为目的: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权人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债权获得事实清偿。 

2.留置标的:债务人的动产。

(1)应解释为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不包括不动产。

3.留置权是对标的物的支配权。

留置权适用范围 回目录

1.担保法规定的合同留置权:

(1)适用于5类合同。

A.保管合同; 

B.货物运输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仓储合同; 

E.行纪合同。 

(2)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2.物权法规定的民、商事留置权:

1.民事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商事留置权:企业之间留置,不要求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解读】当前亦有学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可以参照企业适用商事留置权。

3.《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留置权(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②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特殊留置权,如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营业主人留置权等。 

相关文章: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问题 回目录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在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第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第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自然无需干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第十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留置与留置权】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留置的适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在建筑物上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

【提示】双方当事人在建筑物上约定的留置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归定,应认定为有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留置权系意定而非法定,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效力。该留置权的约定是建设方与施工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的归定。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可见,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尽管不倡导当事人在不动产上约定留置权,但对该行为并不反对与禁止,这正是民法中当事人意志自由原则的表现,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建筑物上约定的留置权为有效才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要求。

·东莞市高正服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豪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商事留置权不受债权与留置财产应为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裁判要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与卢某留置权纠纷上诉案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裁判要旨】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供劳动者使用的工具、物品等,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上述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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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对商事留置权制度主体的反思   http://www.docin.com/p-983884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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