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自由裁量权在居间报酬请求权案件中的运用——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江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2635 次 标签: 居间合同 文章摘要: 【要旨】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其要求获得居间报酬的法定条件,然因不可归责于中介方的缘由,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应该依据买卖合同履行的阶段、居间协议中的约定等情况综合考虑,酌情支持居间报酬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判决 3评析 上一篇: 《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下一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