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琼民抗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16-09-18 浏览次数:4085 次 标签: 劳动仲裁时效 未签订劳动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琼民抗字第9号 【裁判要旨】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就二倍工资发生争议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三初字第134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终字第146号 下一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04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