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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

更新时间:2023-12-10   浏览次数:7892 次 标签: 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比例适用 定金法定限额 根本违约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双方违约 D587【定金罚则】 D588【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文章摘要: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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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适用条件 回目录

1.定金合同有效;

2.定金已经实际交付(定金合同已经生效);

3.定金数额不高于合同标的额20%的法定限额; 

4.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民法典第587条);

【解读1】(1)原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项和《担保法》第89条规定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2)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为“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解读2】 

(1)适用违约定金罚则条件: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目的落空、根本违约):违约行为和合同目的落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但书对例外情况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将其他性质的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等)从违约定金中排除出来。 

(3)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主合同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适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A.在不完全履行合同量变质变为“全部根本违约”时,全部适用定金罚则; 

B.在不完全履行构成“部分根本违约”时,部分(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C.在不完全履行尚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不适于定金罚则。

5.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法定免责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不适用定金法则 回目录

1.定金未实际交付,则定金未生效,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导致定金合同无效,以及定金合同本身无效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不因此无效,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法则处罚条件 回目录

1.定金法则约定处罚条件: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法则法定处罚条件(根本违约):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比例适用(民法典未规定) 回目录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原《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未规定)。 

1.不完全履行合同构成全部根本违约的:应当适用全部处罚定金; 

2.不完全履行合同构成部分根本违约的:应当适用部分(比例)处罚定金; 

3.不完全履行合同不构成根本违约,且未履行部分不属于定金法则约定内容的:不处罚定金。 

4.合同本身没有标的额,不能计算比例:不适用定金法则比例适用处理。

【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8条第2款规定——(1)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定金处罚免责事由 回目录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定免责事由);

2.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但又不属于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的客观情况”。 

(1)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定义,也没有明文排除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 

(2)原担保法解释将意外事件规定为定金的免责事由。

【解读1】(1)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履行义务(合同解除)和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2)意外事件可以导致合同解除,但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定金罚则除外)。

【解读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8条第3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1:定金罚则适用对象 回目录

①定金罚则适用对象: 

A.仅限于法定或者定金合同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违约行为;

B.非法定或者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其他违约事项不适用定金罚则,只能适用其他违约责任。 

②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A.适用定金罚则; 

B.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根本违约可以适用定金法则: 

A.根本违约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和合同直接或者主要目的不能实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B.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根本违约),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适用于不履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后还须继续履行的,实质上是违约金。

定金抵作价款后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争议。

陈其象律师提示2:定金罚则不适用迟延履行、瑕疵履行 回目录

①定金不适用于迟延履行:

A.不得约定迟延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B.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

②定金不适用瑕疵履行:因瑕疵履行而解除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江平主编)第96页:“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是指由于收受定金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履行不能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债务,通常情况下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其中又可分为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不含在“不履行约定债务之中”,当然,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履行的样态,如果有约定,那么,约定优先。

【摘要2】《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第480页解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而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并列规定,即‘不履行’不包括‘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即不适当履行和迟延履行,所以,我们将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仍理解为仅适用于‘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

陈其象律师提示3: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回目录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4:定金的性质变更为预付款后,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回目录

虽然合同约定了定金,但在实际履行中支付的款项为预付款,视为对定金条款的变更,不再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签署《销售合同书》时约定了312000元为定金,但在实际交付312000元时,亚美公司在电汇凭证上注明该笔款项为预付款,亚美公司改变了款项的性质。宝佳公司在收到312000元时,银行在出具的收款收据凭证上已经注明是“30%预付款”,宝佳公司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因此,应视为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对合同进行了变更。

——《东莞市亚美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佳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5 回目录

①在合同履行后,买受人支付了定金且已经按照合同作价抵充价款后,出卖人严重违约的,买受人依然可以主张定金罚则。

②当事人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时,人民法院应当择其一而适用。

相关文章 回目录

·担保法司法解释评析

  6.定金罚则的适用

  担保法关于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定得较原则,只是规定了不履行债务的,即可适用定金罚则。但并没有明确不履行债务的意义,因此,实践中认识分歧很大,如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明确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1)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一方须有违约行为,二是违约行为须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综合这两个条件,只有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这就解决了长期争论不休的不完全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那么,不完全履行是是否以构成根本违约为条件呢?对此,学者的解释不一。我认为,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逻辑结构来看,可以认定不完全履行合同也须以根本违约为条件的。 

·从本案看定金罚则的适用——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亦应适用定金罚

【裁判要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一、主合同应当有效存在;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履行”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履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这里也对“不履行合同”作了扩大理解:不仅包括不履行合同的情形,还包括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不履行包括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对全部不履行合同的,应按定金罚则处罚;部分不履行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比照不履行部分占全部应履行义务内容的比例,将定金数计算出相应的比例,来决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比例。

【裁判规则】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

①定金条款不合法影响着定金罚则的适用。主合同不合法当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条款的约定不合法同样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

②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③虽然不完全履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要正确把握不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界限。不适当履行也是履行,只是在履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定金的保证合同履行的作用已实现。所以不适当履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江平主编)第96页:“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是指由于收受定金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履行不能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债务,通常情况下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其中又可分为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不含在“不履行约定债务之中”,当然,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履行的样态,如果有约定,那么,约定优先。

【摘要2】《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第480页解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而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属于并列规定,即‘不履行’不包括‘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即不适当履行和迟延履行,所以,我们将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仍理解为仅适用于‘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摘要】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事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定金合同的性质以及如何使用定金罚则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因需方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方需要交纳3000元的保证金,在需方正常销售后返回给需方”。该条中约定的是“保证金”,且未约定“定金”性质,因此,保证金条款成立;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原告依约交款时,被告为其出具了“收纸箱定金”的凭证,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合同的保证金条款进行了变更,使3000元保证金具有了定金的性质,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因此,3000元现金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由保证金变更为定金。 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后,虽然被告未将定金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违约,但原、被告双方订立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购销方便面已实现,因而失去了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该定金不应双倍返还。故被告只返还所得的3000元定金即可。

·定金的适用规则浅析

【摘要】定金担保的设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定金是为担保债之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交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金钱,即以该金钱的得失为标的设立的担保。作为一项担保制度,定金规则的运用非常关键。

·易汇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轻微违约不适于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按不完全履行合同所占比例适用。

【裁判要旨】轻微违约不适于定金罚则,履约定金具有可分性,构成违约的,应当就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义务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重庆中渝燃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于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

·关永汉与黄洁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示】定金依约付给第三方监管应视为支付给收款方,非因可归责于收款方原因原因被第三方划走,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裁判要旨】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将定金支付到银行监管账户,即已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对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因监管账户资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不存在返还问题,但仍应按定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提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属于可以免除定金罚则的意外事件。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可免于定金罚则,该规定所指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但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债务人因其他债权人申请而进入破产程序应为债务人在经营中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故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属于规定所指意外事件的范围,不能因此而免于定金罚则。

·能否再适用前合同的定金罚则——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对同一标的又达成拍卖合同

【要旨】乙公司将原买卖协议的标的物进行拍卖,而甲公司未表示异议,并主动竞买且预交拍卖保证金20万元,应该认为甲乙公司的这些行为,实际是双方协商解除原买卖协议过程中的意思表示,而且已成功地解除了原合同,所以才会有在后的拍卖合同的达成。案情中已表明拍卖合同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双方又协商解除了该合同。所以说,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本案缺乏适用合同定金罚则的前提。 

·一方通知解除合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案例

【要点】即使被告违约,仅构成履行迟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原告已经解除合同,可由被告返还定金。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部代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定金罚则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

【摘要】《担保法》第89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适用于不履行,也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对担保的对象,根据该合同条款的内容,结合当事人在应收账款证明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定金担保的对象是全部代销商品。但至合同终止日当事人只销售部分商品,其应承担部分不履行的担保责任,无权要求对方全部返还定金。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应履行部分的比率,确定丧失定金的比率,以及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的数额。

【裁判意见】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

①主合同应当有效存在;

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A.不履行合同不仅包括不履行合同的情形,还包括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B.部分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比照不履行部分占全部应履行义务内容的比率,来决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比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作为预付货款认定。

·汤鹏诉徐卫东定金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作为被担保的债权即宾馆转让合同就不存在,自然无法适用定金罚则。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中包括了对其损失的赔偿请求,被告占有原告交纳的定金实际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故该损失赔偿要求在合理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长春长信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将“定金”写为“订金”,但是对“订金”内容的理解与法律规定的定金是一致的,应认定适用定金罚则。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将“定金”中的“定”,写为“订”字,但是对“订金”内容的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性质是一致的,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邵某某诉叶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提示】定金能否调整?

【裁判摘要】根据居间协议和变更契约单的约定,违约方应适用定金罚则,数额为60万元。被告作为定金的收取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鉴于该定金约定与原告的损失相比明显过高,且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查阅公开的房地产登记资料而了解系争房屋的真实情况,却没有进行查阅或要求居间方提供资料,轻率签约,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定金数额为30万元。 

·郭佳鑫诉陈甫平等案  

(买卖合同、反担保)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为定金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郄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关于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利息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以及如何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这是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导致受害方因此获益,这可能使部分人铤而走险追求其中的利益,如此势必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高于定金,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主张利息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吴建平诉无锡深港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定金返还纠纷案  

【裁判摘要】合同双方为签订合同进行了诚信磋商,未能订立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就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非一方当事人无故反悔的,应认定双方均已履行了诚信磋商的前合同义务,对未能签订合同均无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

【摘要】关于桂冠公司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问题,《补充协议》第2.3.4条约定:“桂冠公司在2005年3月30日前支付的费用作为已付部分土地补偿费”,因此,桂冠公司于 2003年4月16日支付的具有履约定金性质的50万元因《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为预付土地款而不再具有定金性质。因此,不应予以返还。

·青海浏阳鑫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弘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4号

【裁判要旨】双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中均有违约行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认定,鉴于双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有关“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认定本案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责任,且不适用定金罚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王某某等与刘某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423号

【裁判摘要】《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王某某、刘某承诺在2011年7月31日之前向刘某某1、刘某某2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如未能按期支付,《意向协议》自动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2000万元定金不再退还;《补充协议》第四条还约定,《补充协议》与《意向协议》的约定有不同之处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上述两个条款对于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明确、具体,没有歧义,王某某、刘某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如违约则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补充协议》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延期到2011年7月31日的情况下,王某某、刘某仍未能履行按期支付的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之后,刘某某1、刘某某2又于2011年8月3日分别向王某某、刘某送达了《关于尽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催告函》,王某某虽在该函上签字,但并未在该函所给予的宽限期即收到该函后三日内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某则予以拒收,以其行为表明其拒绝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态度。此种情况下,刘某某1、刘某某2有权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某、刘某主张违约责任,即已经支付的2000万元定金不再退还。

【摘要】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担保的对象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约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之目的,因此其本质特征是惩罚性。定金与违约金不同,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违约方为其违约行为付出的代价应与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致相当,在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下允许违约一方提出调减的请求。而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违约方承受的丧失定金的责任仅取决于违约行为本身,并未考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法律亦未规定可对定金数额进行调整。但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非定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以惩罚为手段来实现合同目的才是制度的价值取向。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该条规定通过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进行限制,将定金的惩罚性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就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公平。

·佛山市广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麦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13186号

【裁判摘要】双方合意解除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对于广屠企业提出的麦某某存在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再将股权份额交由某安公司回购的违约行为,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如上所述,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合意解除,而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任何协商或约定,故结合一般交易习惯可视为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广屠企业再主张麦某某向其双倍返还定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令麦某某向广屠企业返还定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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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点思考   http://www.doc88.com/p-9753395216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