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权
文章摘要:
什么是房屋典权?
什么是有期限房屋典权关系?
什么是无期限房屋典权关系?
有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10年、无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30年是否为固定不变期限?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房屋典权是指承典人(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民事权利。
房屋典权关系的标的物 回目录
房屋典权关系的标的物是出典人个人所有的房屋,即原始出典人只能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公民个人。
典价是取得房屋典权的代价 回目录
1.承典人只有支付典价以后,才能占有出典人的房屋;
2.典价数额由承典人与出典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典权标的物价值。
房屋典权成立 回目录
1.房屋典权以承典人占有出典房屋为成立条件。
2.房屋典权成立后,出典的房屋移转给承典人占有,承典人对房屋有权使用、收益以及出租、转典给他人。
3.房屋典权的出典人有回赎权,在出典人回赎典物或者典权人抛弃典权后,典权人应当返还出典的房屋。
房屋典权类型 回目录
1.有期限房屋典权:有期限房屋典权关系是指当事人在典契已经约定有典期的房屋典权关系。
(1)当事人在典契上已经约定有典期并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照契约规定执行:
A.典期届满之日,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应予允许和保护;
B.典期届满之后,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典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2)当事人约定典期但未约定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
A.典期届满未超过10年,准许出典人回赎;
B.典期届满逾期10年的:原则上视为绝卖,出典人丧失回赎权;因特殊原因致使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的,应当将出典人不能行使回赎权的期间除去,不计入回赎期内。
【提示】出典人曾经明确表示放弃回赎权,现因房屋价格上涨,又要求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保护承典人的合法权利。
2.无期限房屋典权:无期限房屋典权关系是指当事人在典契没有约定典期的房屋典权关系。
(1)房屋出典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
(2)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提示】
①无期限房屋典权并非真正的无期限典权;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典期,从典权关系成立之日起30年未回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
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题1:有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10年、无期限房屋典权回赎期限30年是否为固定不变期限?
答:
回赎期限10年、30年原则上应当是固定不变期限,典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
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出典房屋因公私合营、私房改造、“文革”归公、停办回赎等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即回赎期限的“别除期间”)。
同时,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提示】
①别除期间只是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相当于回赎期限的“中止”;
②出典人已经提出回赎要求则产生回赎时效“中断”效果,即回赎期限重新计算。
问题2:什么是无期限房屋典权关系?
答:无期限房屋典权关系是指当事人在典契没有约定典期的房屋典权关系。
房屋出典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
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提示】
①无期限房屋典权并非真正的无期限典权;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典期,从典权关系成立之日起30年未回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房屋出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典人,将其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典人支付典价,在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可以通过向承典人支付原典价,回赎房屋;如出典人放弃回赎,承典人即取得出典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房屋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③回赎权是房屋典权关系(“活卖”)和房屋买卖关系(“绝卖”)的根本区别。
上一篇: 典当法律规范及重点摘要
下一篇: 回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