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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如何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34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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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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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规定 回目录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适用的前提是抢夺行为同时触犯数种罪名,构成数罪时,才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果抢夺财物中因用力过猛,而无意中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应按抢夺罪从重处罚;

    三、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牵连:

    1.抢夺侵犯的财产数额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

    2.抢夺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应按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规定 回目录

  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在抢夺过程中处于放任故意导致他人死亡,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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