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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1925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2.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主观方面?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专业提供毒品犯罪辩护,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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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回目录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②本罪法定行为方式4种:非法买卖、非法运输、非法携带、非法持有;

    ③本罪法定犯罪对象仅限于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毒品原植物幼苗;如果是已经灭活的种子或者幼苗,不成立犯罪。

2.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客体? 回目录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

3.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对象? 回目录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对象仅限两种:

   (1)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

   (2)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幼苗。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不是本罪犯罪对象,不成立犯罪。

    ② 已经灭活的罂粟籽不属于《麻醉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的毒品和制毒原料,不是本罪犯罪对象,不成立本罪。

    ③罂粟籽产品如罂粟籽粉、罂粟籽油因加工而已经丧失繁殖和生长机能,消费者购买罂粟籽产品和商家在食品中加入罂粟籽产品作为调味料,不构成犯罪。

    ④所谓“灭活”是指用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其他化学、物理方法,对植物或者其种子进行处理以灭杀其生长细胞,使其丧失繁殖和生长机能。

    A.承担罂粟种植任务的单位,对罂粟壳内残留的种子必须一律进行钴60放射灭活处理;

    B.对一般人而言,只要经过高温蒸煮等物理、化学方法处理,使其不再有繁殖和生长机能,就属于已经灭活处理。

4.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四种:

    A.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

   【提示】非法买卖以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交付为犯罪既遂。

    B.非法运输: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

   【提示】非法运输以行为人开始运输行为为犯罪既遂。

    C.非法携带: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携带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提示】非法携带以行为人实现了支配和控制的状态为犯罪既遂。

    D.非法持有:是指对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实际控制和支配。

   【提示】非法持有以行为人实现了支配和控制的状态为犯罪既遂。

   (2)本罪以“数量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陈其象律师提示】本罪“数量较大”标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5.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主体? 回目录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单位不成立本罪。

6.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行为人不知是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而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不构成犯罪;

    ②行为人不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而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不构成犯罪。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如何量刑处罚? 回目录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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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