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8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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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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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 制作、复制、出版 | 贩卖 | 情节特别严重 | ||
定罪处罚 | 情节严重 | 定罪处罚 | 情节严重 | ||
A.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 50至100张(盒)以上 | 250至500张(盒)以上 | 100至200张(盒)以上 | 500至1000张(盒)以上 | 数量(数额)达到“情节严重”5倍以上 |
B.淫秽音碟、录音带 | 100至200张(盒)以上 | 500至1000张(盒)以上 | 200至400张(盒)以上 | 1000至2000张(盒)以上 | |
C.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 100至200副(册)以上 | 500至1000副(册)以上 | 200至400副(册)以上 | 1000至2000副(册)以上 | |
D.淫秽照片、画片 | 500至1000张以上的 | 2500张至5000张以上 | 1000至2000张以上的 | 5000至1万张以上 | |
(2)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 | 定罪处罚 | 情节严重 | |||
达200至500人次以上 | 达1000至2000人次以上 | ||||
(3)组织播放淫秽影、像 | 达10至20场次以上 | 达50至100场次以上 | |||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 | 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 | |||
(5)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必须提供者主观上有帮助其出版淫秽书刊的故意,还必须认识到他人的牟利目的) | |||||
(6)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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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印像制品而提供版号,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作无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