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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8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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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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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
情节特别严重
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
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
A.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
50至100张(盒)以上
250至500张(盒)以上
100至200张(盒)以上
500至1000张(盒)以上
 
 
 
 
 
 
 
数量(数额)达到“情节严重”5倍以上
B.淫秽音碟、录音带
 
100至200张(盒)以上
500至1000张(盒)以上
200至400张(盒)以上
1000至2000张(盒)以上
 
C.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至200副(册)以上
500至1000副(册)以上
 
200至400副(册)以上
1000至2000副(册)以上
D.淫秽照片、画片
500至1000张以上的
2500张至5000张以上
1000至2000张以上的
5000至1万张以上
 
(2)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
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
达200至500人次以上
达1000至2000人次以上
(3)组织播放淫秽影、像
达10至20场次以上
达50至100场次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
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
(5)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必须提供者主观上有帮助其出版淫秽书刊的故意,还必须认识到他人的牟利目的)
(6)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印像制品而提供版号,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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