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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9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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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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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途径
        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定罪处罚标准的5倍以上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定罪处罚标准的25倍以上
①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
20个以上
 
 
 
数量或者数额 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50%
②淫秽音频文件
100个以上
③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
200件以上
④淫秽电子信息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
(2)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
(3)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4)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方式,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6)淫秽链接: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声讯台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①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
5倍以上
25倍以上
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处罚
刑法第363条第一款、第364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根据《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100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根据《解释(二)第4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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