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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1972 次 标签: 诊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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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前提;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技术过失:违反当时医疗水平所确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所应承担的诊疗医务标准(即违反高度注意义务)。

    A.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B.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后果的回避义务;

    C.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转医说明义务、转医运送义务)等。 

    3.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方式主要由原告证明(采取原告证明方式):只有在受害患者已经证明到一定程度或者《侵权法》第58条规定情形,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 

    4.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

    A.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

    B.不包括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类型 回目录

    1.诊断过失损害责任;

    2.治疗过失损害责任;

    3.护理过失损害责任;

    4.感染传染损害责任;

    5.孕检生产损害责任;

    6.组织过失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性质 回目录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回目录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1.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判断标准;

    2.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提示】

    ①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②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③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医疗机构过错推定:受害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可以推定存在医疗过失: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A.《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B.《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医用氧舱临床适用安全技术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等。

    2.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消极行为);

    3.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积极行为)。 

   【提示】

    ①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②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

    A.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B.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时,主持审议的主任委员胡康生即已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所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谓“推定过错”,而是“直接认定”,是“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

医疗机构诊疗过错认定:合理诊疗义务的界定 回目录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A.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

    B.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

    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

    4.医疗技术过失:是指合理的医师未尽高度注意医务。

    A.医疗技术过失应当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

    B.取“当时的国家标准+差别”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形态 回目录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 回目录

    1.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2.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同时存在第58条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可以按照过失相抵处理);

    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同时存在第58条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同时存在第58条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紧急救治权应当是患者的权利且应是医疗机构的义务:

    A.医疗活动中患者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包括紧急情况下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应当是患者的权利;

    B.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是保障患者权利的对应义务;

    C.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达到的医疗水准(即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A.医疗水准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B.医疗水准和医务人员资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诊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证明责任】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提交病历资料义务及其过错责任推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第十六条【诊疗过错的认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44、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其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应综合交费单、挂号单、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医疗关系。 

    45、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46、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管的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提交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规定的,人民法院经依法认定后,均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因伪造、篡改、涂改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病历资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因当事人遗失、销毁、抢夺病历,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的,遗失、销毁、抢夺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11.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12.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田某某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评价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是其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而不仅仅是诊疗结果。即使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也应与其过错承担相当,不应过分夸大或者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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