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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不合格血液的致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8-02-25   浏览次数:2530 次 标签: 血液 血液制品

文章摘要: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文章摘要2: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目录

不合格血液致害在采血环节主要表现 回目录

    1.未做检测、未检测出应当检验出的病毒;

    2.采血过程中血液受到污染;

    3.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措施不当导致血液变质;

    4.运输过程中因设备配置不当导致血液变质等。

不合格血液致害在临床用血环节的主要表现 回目录

    1.血液保存、管理不当导致血液收到污染、变质;

    2.使用过期输血器具、消毒不严使患者受到损害;

    3.未考虑患者的特殊体征不当输血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输入不合格血液损害责任 回目录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诉讼当事人:

   (一)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包括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二)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包括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

    1.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A.患者可以依法申请追加其他责任主体为共同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被起诉的责任主体不能申请追加其他责任主体为共同被告,但可以申请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A.原则上只能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不宜追加为共同被告。

   (三)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的规定。

    二、输入不合格血液责任承担:

   (一)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1.医疗产品责任要件:

    A.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血液不合格;

    B.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

    C.医疗产品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追偿权:

    1.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2.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三)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血液视为产品,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血液制品属于产品(药品),输入不合格血液制品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请求血液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赔偿的举证责任:

    ①输入血液的证据;

    ②受到损害的证据;

    ③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応的证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无过错输血感染责任:

    ①目前血液检验方法受到现有医学水平的限制,部分早期病毒感染患者其病毒标志物在血液中难以检出,医学上一般称为“窗口期”;

    ②较为可取的观点认为应当将血液视为“产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担与血液制品生产者相同的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医疗产品缺陷及不合格血液案件的当事人】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医疗产品责任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疗产品责任和输入不合格血液的责任】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承担】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缺陷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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