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更新时间:2021-08-10 浏览次数:3394 次 标签: 抢劫罪 索要财物 暴力劫持他人 非法拘禁 文章摘要: [第272号]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以索要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将其非法拘禁并对其索要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下一篇: 朱某某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