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经典案例   

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更新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2287 次 标签: 寻衅滋事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纠集多人随意殴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要点提示】纠集多人随意殴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客观方面来讲,必须符合两个要件要素:其一,聚众行为,即聚集的人数达到三人或以上,对具体什么行为没有要求;其二,行为后果达到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即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其一,该罪行为是法定的,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不管哪种行为,不要求聚众,但包括聚众;其二,行为后果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没有要求必须致使工作、经营等无法进行,但包括无法进行。
【案例索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宇第372号(2006年5月15日)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