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文章摘要:
[第236号]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裁判要旨1】挪用公款后,没有掩饰、隐匿、在有关账目上作价,只是其负责的款项发生了短款现象,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裁判要旨2】不是主动、自觉归还公款,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归还公款的,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归还。
【裁判要旨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已挪用未携带的部分不以贪污罪论处。
【裁判要旨1】挪用公款后,没有掩饰、隐匿、在有关账目上作价,只是其负责的款项发生了短款现象,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裁判要旨2】不是主动、自觉归还公款,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归还公款的,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归还。
【裁判要旨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已挪用未携带的部分不以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