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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公款挪用人和使用人之间积极撮合与介绍的行为如何定性—余某某等挪用公款案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1594 次 标签: 挪用公款罪

文章摘要:

【案号】一审案号:(2002)思刑一初字第16号;二审案号:(2002)云高刑终字第702号
【裁判要旨】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具备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公款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公款挪用人和使用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双方之间积极撮合,介绍并参与挪用公款的,也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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