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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4426 次 标签: 雇员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D1192【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文章摘要:

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雇佣关系:包括人事、劳动、劳务关系中的各种雇佣关系 回目录

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 

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 

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核心)为内容; 

4.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核心)。 

“从事雇佣活动”判断标准 回目录

1.采主观说(从行为主观意思判断):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2.采客观说(从行为的客观性原则判断): 

(1)从雇员执行职务外表看: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 

(2)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回目录

1.雇主(无过错)替代责任: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2.重大过错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1)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 

A.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B.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2)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或者没有责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 回目录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提示】《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权(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连带关系): 

(1)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示】不真正连带责任之诉的诉讼规则:

雇员只能选择雇主或第三人提起诉讼,而不能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

②如果受害人选择一责任人提出诉讼,但该责任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完整弥补的,受害人有权选择其他责任人再行诉讼。

3.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职务工伤、安全生产事故工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2)选任过失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3)连带责任: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雇主责任规定 回目录

1.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提示】

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是指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②由于工伤保险给付的性质是补偿性质,如果受害人在工伤保险赔偿后损害依然不能满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在计算赔偿时应当扣除其已领取的工伤保险补偿。

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遭受其雇员侵害的,可追究该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如因其雇员的侵权行为受损时,可追究其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当无法追究到雇员责任时,则可直接要求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他合伙人内部的具体赔偿数额则可根据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盈余分配笔录(债务承担比例无约定时)进行确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遭受其雇员侵害时的处理》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2集(总第42集)第175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删除】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删除】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雇主张慎忠诉雇员冯国林在从事携款提货的雇佣活动时发生重大过失致所携款丢失赔偿案  

【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携款提货的雇佣活动时发生重大过失致所携款丢失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雇主有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高报》2001年第1期(总第69期)】

【裁判摘要】被告赖国发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国发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单昌群因升降机坠落致伤诉大丰市香逸服饰有限公司等雇佣劳动中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未经法定程序验收合格或违反法律法规建造的“电梯”投入使用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警示、告知亦不能阻却其责任承担,也不能替代严格的安全管理。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中的“脱落”、“坠落”系物件在自然条件下、未有人为因素直接影响下发生的“脱落”、“坠落”。在本案中,升降机由香逸公司工作人员韦开国在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勇俊的指挥下操控运行,在升降机被卡后,邓勇俊又要求韦开国将升降机升至三楼后发生坠落,故升降机坠落致使单昌群受伤的事故的发生与邓勇俊、韦开国的指挥、操控不当存在因果关系,该事故不属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物件致害情形。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

【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受害雇员既可以主张雇主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香逸公司追偿。故雇主应对第三人承担的5赔偿责任负有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即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亦负有给付义务,雇主给付后可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石佰平诉商丘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南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雇员向侵权第三人起诉赔偿执行不能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

【要点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雇员享有请求侵权第三人或雇主赔偿的权利,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在雇员起诉请求第三人赔偿并被判决支持,但因第三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因该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未消灭,雇员仍有权请求雇主赔偿。

·黄景兰诉江苏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雇员损害赔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时,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可以依法请求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欧君生与周俊林、中山市众汇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抗诉案——建设单位与施工方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伤的雇员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需要以行政机关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为前提

【裁判摘要】《建筑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50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功的企业所应当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均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各件而进行发包,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因此导致发生施工人员人身损害事故,发包人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施工单位就具有共同的过错,应依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装修工程涉及拆除墙、地砖、天花板和清理淤泥,属于建筑活动。众汇公司作为装修工程发包人,按照法律规定需审查周某某的施工资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或生产条件的人实施装修工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周某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雇请欧某某从事装修工程发生事故,造成欧某某身体受到伤害,应由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众汇公司明知周某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周某某,违反了法定义务,与周某某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众汇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适用的前提是“安全生产事故”,本案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经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阐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安全产安全事故。……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据此,对于房屋新建、改建以及修缮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之列。欧某某在受雇工作过程中受伤,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将之列人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畴,符合人们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通常理解,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亏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且《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但没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前置程序。......综上,众汇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不在于涉案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在于周某某是否具有从事装修工程的资质。法定资质作为一种行业准入限制或资格,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与生产安全。众汇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周某某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涉案装修工程发包给周某某完成,造成欧君生遭受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众汇公司应与周俊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肖某某、重庆八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终10201号

【裁判摘要】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期间受伤个人与单位按照过错承担责任——肖××在为八锦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引发本案纠纷,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根据肖××签署的《劳务协议》《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其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登高作业前必须告知上级主管并得到允许。本案中,肖××明知登高作业的危险性,但其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且在作业过程中亦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自身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八锦公司承担60%责任,肖××自身承担40%责任,尚属合理。

·庞某诉王某追偿权案

——发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向承包人(雇主)追偿的正确认定

【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437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雇主对雇员受害的过错远大于发包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义务;(2)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庞某承担20%的责任份额,王某承担80%的责任份额。